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健全源頭管制查察,第二波食品添加物專案稽查近期啟動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如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分別依同法第47條及第48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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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