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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04年5月11日食藥署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淦成企業有限公司」時,於該公司查獲非食品用冰醋酸,惟業者拒不讓稽查人員進入作業現場,爰食藥署尋求新北地檢署與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協助,於晚間22時檢察官持搜索票到場進行搜索,並查扣工業用冰醋酸共29桶、電腦及監視器主機等相關證物。
104年5月13日新北地檢署會同本署與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前往調查,該公司疑涉使用非食品用冰醋酸進行海參加工,現場抽驗海參半成品及成品共51件,另因負責人無法釐清浸泡非食品用冰醋酸之海參品項及數量,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規定,現場封存所有海參半成品及成品,於成品倉庫封存海參成品約24噸,另封存5間內含成品及半成品之冷藏庫及烘乾室。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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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