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重申蘆薈供作食品原料之使用規定
蘆薈需確實「完全去皮」後始得供作食品及加工使用之原料,無產品類型及攝食量之限制,且產品販售時應加標「孕婦忌食」字樣之警語;如檢具經公信機構檢驗不含「蘆薈素(Aloin)」之分析證明者,始得免標「孕婦忌食」警語。另,純化之「蘆薈素」未准許添加於食品中。
符合前述規定之蘆薈原料,如經磨碎乾燥等加工處理,且其蘆薈素含量與天然含有量相當,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依據實驗室分析資料,新鮮去皮蘆薈(即蘆薈膠)天然含有之蘆薈素約0.002% (20 ppm),乾燥後約為0.2%至0.3%。蘆薈原料或其萃取物之蘆薈素含量如高於0.3% (3000 ppm),應依「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提出資料進行安全評估。
如未依前述規定使用蘆薈原料,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無害人體健康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者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對於蘆薈萃取物,特別是其中含有之蘆薈素,未來如有更進一步科學證據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食藥署將採取更嚴格之管制措施。
食藥署強調業者應自主清查產品使用蘆薈原料是否符合規定,並具備詳細加工製程及相關檢驗報告,以佐證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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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