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啟動「化粧品聯合稽查專案計畫」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6條規定含藥化粧品需申請查驗登記。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選購化粧品應仔細看產品標示,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產品,以保護消費者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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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