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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接獲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報爭鮮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具結先行放行案,說明如下: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於4月28日進口「大西洋鮭及多瑙河鮭」共135箱(3023kg),並於4月30日向食藥署申請具結先行放行,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5月1日前往具結地初查合格,5月2日再次前往複查,發現現場原案內產品,業者已進行分切及加工,雖該業者於5月2日下午6時取得輸入許可,惟產品於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已擅自啟用,顯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本署將依同法第51條,處分爭鮮股份有限公司一年內暫停受理其具結先行放行之申請。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食藥署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於特定地點存放;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其存放地點得由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指定;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違者將依同法第51條,沒收所收取之保證金,並於一年內暫停受理該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擅自販賣者,並得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十倍之罰鍰。
食藥署持續與各縣市衛生局協力執行輸入食品具結先行放行查核作業。食藥署再次嚴正呼籲輸入業者,食品及相關產品申請具結先行放行後,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擅自移動及啟用相關產品,違者依法嚴辦。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