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保障茶安新政策,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
食藥署茶安政策管理作為說明如下:
一、 邊境管制措施及風險管控:
(一)104年4月24日起針對4大茶類進口國(越南、中國大陸、斯里蘭卡、印度)實施逐批查驗6個月。
(二)104年4月22日起針對其他國家輸入之大包裝茶類(超過3公斤)設定連續抽驗3批。
(三)104年4月24日針對3個號列,品名有”茶”之4大進口國(德國、中國大陸、摩洛哥、斯里蘭卡)輸入產品,實施逐批查驗6個月。
(四)104年4月16日針對3個號列,品名有”玫瑰”者,實施逐批查驗1個月。另,104年5月4日針對4月29日公告該項號列有”玫瑰”者,實施逐批查驗1個月。
(五)於104年4月29日公告貨品分類號列1211.90.92.20-9 「香料用乾燥植物及植物一部分(包括種子及果實),不論是否已切割壓碎或製粉」號列之輸入規定為F01,並自該日起生效。意即輸入前述香料用乾燥植物(如玫瑰花),若為食品用途,應以F01輸入規定申辦。
二、強制檢驗: 研擬要求具工廠、公司、商業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及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104年7月31日起實施強制檢驗。
三、追溯追蹤:研擬要求具工廠、公司、商業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及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104年7月31日起實施追溯追蹤制度。
如公告指定之食品業者,未依規定實施強制檢驗,將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前述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分別依同法第47條及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已陸續辦理食品業者自主管理之相關訓練及說明會,近期將針對茶葉與花茶原料輸入業者、茶飲料、咖啡飲料製造工廠、大宗物資及一般食品製造業者、食材供應商業者、食品添加物業者、食品業界之專門執業人員辦理多場食品安全相關法規說明會,就業者自主管理、供應商管理、強制檢驗及追溯追蹤等相關法規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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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