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茶飲事件之最新稽查情形(1)
茶葉中倘檢出禁藥,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食品含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復依同法第49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且同法第44條亦規定,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茶葉若檢出殘留農藥超過安全容許量,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持續督導各縣市衛生局執行食品稽查作業,依法嚴辦不法業者,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食藥署呼籲相關業者,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主動通報所轄衛生局,辦理下架回收作業,避免產品流入市面,違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300萬罰鍰。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