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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今(12)日下午3點52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完成三讀立法程序,臺灣人體器官移植又往前邁向一大步,全條文共二十五條,共修正十二條,內容全面大精進,對於擴大器官來源、增加勸募管道、加強保障人權等三大面向有重大革新。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歷經二屆立法院修法,最近一次為民國100年12月修正,包括:健保IC卡註記、依器官類別訂定不同之分配方式、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者之健康相關書面檢驗報告予受移植者之醫療機構之規定。鑒於部分條文內容仍有不足,行政院於103月1月17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由於攸關臺灣人體器官移植政策走向,諸多立法委員對條文意涵費心費力斟酌再三,歷時2年多的討論並形成共識,於104年6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擴大器官來源部分,我國等待腎臟移植人數(6,618人)向來高居各器官之第一位,此次修法對於等待腎臟移植者有大幅可獲得移植機會,修正第八條活體器官捐贈之共通原則並增訂腎臟活體配對捐贈的移植規定,預估將有5%到10%等待人數可以受惠(約300人至500人)。
  為提升移植時效性,刪除原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改由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活體器官捐贈案件。另外,配合目前社會急遽變遷及家庭結構改變,活體捐贈器官除了本人書面同意外,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由現行的2人以上降低為最近親屬1人即可。
  增加勸募管道部分,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應主動建立勸募之機制,向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家屬詢問器官捐贈之意願,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原條文第六條增訂發放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場所應擺放器官移植意願書,該類場所之人員,應向申請或換發的成年民眾,詢問其器官捐贈意願,預計可擴大器官勸募的觸達機會,大幅增加器官移植意願書預立的人數。
  加強保障人權部分,為保護活體器官捐贈者及受贈者之健康狀況,原條文第九條增訂醫師應告知捐贈者及其親屬與手術有關之內容,移植醫院或醫師亦負有協助捐贈者後續定期追蹤檢查之義務,也於原條文第十條增訂病人至國外施行器官移植回國接受後續治療者,相關資料通報義務,以掌握國人至國外接受器官移植之情況,俾利更能保護移植後的健康狀況,此符合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組織、細胞及器官移植指導原則」及伊斯坦堡宣言之精神。
  對於提供移植之器官違反無償方式時加重處罰,將原先只處新臺幣9至45萬元罰鍰,增訂仲介或買賣器官等非法交易者1至 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至150萬元罰金之刑責,醫事人員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證書。
  其他關於本次修法過程較具爭議之「無心跳器捐死亡判定」及「排除死刑犯器官捐贈」等議題,經朝野多次協商、討論後,決議於器官捐贈移植相關指引中訂定,並不納入本條例修法範圍。
  本條例通過之後,本部將致力擴大器官捐贈來源,重要工作包括針對發放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之第一線工作人員提供勸募訓練,以及儘速訂定腎臟互相配對、交換與捐贈之運作程序及辦法,讓需腎臟移植的病患能多一些移植機會。同時也會加強對民眾及醫院宣導,至國外接受器官移植的病患負有通報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資料予醫院的義務。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