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104年6月24日會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及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勝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現場查獲疑似違規產品共20項(14項食品,5項化粧品,1項疑似中藥品)
一、食品:違規態樣分別為逾有效期限、輸入膠囊錠狀食品疑涉未辦理查驗登記、宣稱醫療效能誇大不實或標示不符規定等情形,總計查獲數量共882 盒。
二、化粧品:違規態樣分別為標示涉及誇大不實、未依規定標示成分等情形,總計查獲數量共137盒。
三、中藥:「鱉鹿二仙精」疑涉及固有成方製劑,應以藥品管理,惟未取得藥品許可證,擅自製造偽藥。總計查獲數量共25盒。
違規產品業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藥事法規定,現場
封存、並命業者暫停出貨販賣,並將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移產品源頭製造或輸入廠商所轄衛生局調查後,辦理後續裁處作業。另案內產品製造或輸入廠商所涉違反相關規定如下:
一、食品:
(一)逾有限期限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復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疑涉未辦理查驗登記之輸入膠囊錠狀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復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食品標示涉及宣稱醫療效能: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復依同法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四)食品標示不符規定: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復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化粧品:
(一)化粧品標示不符合規定:疑涉違反化妝品管理條例第6條,復依同法第28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二)玻璃安瓿(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疑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
三、中藥:疑涉及固有成方製劑,應以藥品管理,惟未取得藥品許可證,擅自製造偽藥,涉違反藥事法第20條,復依同法第82條製造偽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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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