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看清真菌類食品標示,聰明選購
(一)適用範圍:使用真菌類為原料之食品。
(二)真菌類食品外包裝之內容物欄位應明確標示真菌類原料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並加註其使用部位為子實體、菌絲體或子實體加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三)如食品所含原料使用「真菌類子實體」,其產品品名得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之,如:靈芝、樟芝。
(四)如食品所含原料僅使用「真菌類菌絲體」,其產品品名及其他標示或宣稱應完整標示為「○○菌絲體」,字體大小應一致,且其外包裝不得出現子實體圖片。
(五)含有「真菌類菌絲體與子實體混合」之產品,如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品名,則應於外包裝顯著處標示「本產品為○○菌絲體與子實體混合」或等同意義字樣,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5毫米。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明確之資訊,供消費者選購時之參考。倘真菌類食品因標示不實或未依該原則標示而造成消費者誤解,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依該法第45條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則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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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