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過敏原標示7月1日即將上路
另公布「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事項」,建議業者得自願性標示相關醒語,包含羊奶、魚類、頭足類、螺貝類、堅果種子類、含有麩質之穀類、大豆、奇異果及其製品,與產品中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殘留量總計達10毫克/公斤以上時。而針對如食品生產製程中共同使用之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建議載明「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食藥署提醒業者,應依前開規定標示過敏原,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300萬元或4~400萬元罰鍰。並呼籲消費者,看清標示,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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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