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衛福部LOGO

:::
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03年3月7日公告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將於104年7月1日實施(以產品製造日期為之),該規定係參考國際過敏原標示規範,以及我國101年國人過敏原之最新調查相關資料,加以訂定之。為符合我國國情,根據調查結果,優先針對國人食物過敏症狀發生率及嚴重性較高之6項致過敏性原料,包含蝦、蟹、芒果、花生、牛奶(不包括由奶類取得之乳糖醇)、蛋及其製品,列為強制性標示項目,提供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依個人需求選購產品。前揭醒語標示,得以「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等同意義字樣擇一標示。
另公布「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事項」,建議業者得自願性標示相關醒語,包含羊奶、魚類、頭足類、螺貝類、堅果種子類、含有麩質之穀類、大豆、奇異果及其製品,與產品中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殘留量總計達10毫克/公斤以上時。而針對如食品生產製程中共同使用之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建議載明「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食藥署提醒業者,應依前開規定標示過敏原,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300萬元或4~400萬元罰鍰。並呼籲消費者,看清標示,以保障自身權益。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