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查獲疑似使用非供食品原料之玻尿酸飲品說明
該等產品添加之玻尿酸(Hyaluronic acid)成分並非傳統性原料,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作食品原料。業者現場無法提具相關安全性證明,在尚未釐清前,相關產品先預防性下架,並責成高雄市衛生局持續追蹤下游清冊。
使用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製造、加工及販售,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之虞時,可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售,並封存該產品;確認為非可供食品使用時,並得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二款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時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本署南區管理中心將持續督導衛生局後續辦理情形,將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依法嚴辦不法業者,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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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