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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某食品業者對於7月底即將上路的手搖茶飲料原料產地標示政策,認為茶葉之溯源只能追查到港口國,施行上有困難乙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說明如下:
一、 為透明現場調製飲料之消費資訊,食藥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於104年6月5日預告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包括糖添加量、茶葉及咖啡原料來源原產地、咖啡之咖啡因含量、果蔬品名及添加茶菁之風味等標示規定。
二、 依據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之「大蒜等八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茶葉不論生鮮、冷藏、冷凍、乾、發酵、未發酵,皆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以寮國採集之茶葉為例,其原產地標示及申報皆應為寮國。倘進口查驗時,對填報的原產地有疑慮,可請業者檢附佐證資料,必要時,請駐外單位協助。依食安法,倘輸入申報不實最高可罰300萬;標示不實最高可罰400萬。
三、另在源頭管理機制上,食藥署除強化進口茶葉、玫瑰之逐批查驗措施等邊境管理機制,並於104年6月8日預告應辦理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制度之實施對象,將具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之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納入,以有效掌握產品之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並預定自104年7月31日實施。
食藥署已透過104年5月11日、5月28日之茶安管理新制說明會及標示新制說明會,向餐飲、食品製造、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等業者說明該草案,並提供20天評論期,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公告,規劃自104年7月31日實施。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