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查獲「貫均公司」涉嫌竄改有效日期及80多項違規食品
食品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本案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本案查獲即期品竄改有效日期後重新貼標,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守者,沒入銷毀之;復依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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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