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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7月25日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持續追查「貫均貿易有限公司」違規產品流向,再查獲涉嫌竄改有效日期後重新貼標之「桃寶昆布風味露(1000 ml)」共12瓶,現場予以封存並擇期銷毀。食藥署再次強調,市售「桃寶昆布風味露(1000 ml)」及「桃寶鰹魚風味露(1000ml)」標示進口商為「貫均貿易有限公司」者,應立即下架回收。本案查獲竄改有效日期後重新貼標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將依同法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守者,沒入銷毀之;復依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食品逾有效日期,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食品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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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