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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衛生福利部公告大宗物資,包括黃豆、玉米、小麥、澱粉、麵粉、糖、鹽以及醬油等8大製造及輸入業者,與茶葉輸入業者及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104年7月31日起實施強制性檢驗。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出,強制檢驗係藉由法規強制要求食品業者實施必要性檢驗,確認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衛生安全,以強化業者落實自主管理。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水產食品、肉類加工、乳品加工之食品製造工廠、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特殊營養食品業者及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的食用油脂製造工廠等6類食品業者,已於103年起辦理強制性檢驗,而本次公告新增8類大宗物資及2類茶葉產品之食品業者自104年7月31日起實施強制性檢驗。
經公告指定實施強制檢驗業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如未依公告等相關事項進行強制性檢驗,即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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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