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查獲新富化工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食品級販售
若確認新富化工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販售,則已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及第49條第1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目前檢方已釐清新富化工實際上為混充非食品添加物級貼標販售,本署已責成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配合檢方持續追查新富化工販售二氧化氯之下游名單,將有疑慮之業者通知所轄衛生局辦理稽查,若查獲違規使用之產品,本署將持續督導相關衛生局進行產品下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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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