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綠島遊客諾羅群聚感染案說明
臺東縣衛生局於6月26至30日間陸續接獲7起疑似食品中毒案(6起赴綠島鄉旅遊團及2名散客),發生腹瀉症狀者共102人,經臺東縣衛生局調查發現,該7起疑似食品中毒案患者皆曾在綠島鄉「池塘有魚」餐廳用餐,並曾食用生蠔。食藥署在接獲通報後立即通知臺東縣衛生局進行流病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於6月30日即命綠島地區餐廳暫時停止供應生蠔,以避免疫情擴大,且自7月1日起即未有新增通報病例。期間,衛生局共採集16件食品檢體與26件環境檢體進行微生物檢驗,初步結果皆未檢出食品中毒菌,惟於6月29、30日分別自綠島鄉池塘有魚餐廳及其供應商臺東縣「和記水產」抽樣之2件生蠔檢體,在轉送食藥署檢驗後,於7月8日下午6時確認該2件生蠔皆檢出諾羅病毒陽性,隨即通知臺東縣衛生局辦理涉案產品下架事宜並追查上游,臺東縣衛生局於7月8、9日赴臺東與綠島封存業者涉案生蠔共約70.7公斤(1,244顆),並退運至最終供貨業者高雄市「佳品水產有限公司」與「佳富水產有限公司」。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7月10日即監督業者下架回收涉案產品,後續調查確認,「佳品水產有限公司」於104年4月自韓國進口1,850箱(13,875公斤),「佳富水產有限公司」於104年6月亦自韓國進口1,850箱(13,875公斤),截至7月15日傍晚,已分別完成下架、回收並封存2,141箱(16,447.5公斤)涉案產品。業者於7月14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9條規定向臺東衛生局提出複驗申請,惟因無驗餘檢體,食藥署7月16日通知臺東縣衛生局不予受理複驗,後續由地方衛生局辦理業者違規產品銷毀及行政裁處事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1項4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者依同法44條1項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諾羅病毒主要透過糞口途徑傳染,易受污染之食品有即食食品、沙拉、冰品、生鮮魚貝類。食藥署強調,注意個人及環境衛生,是預防諾羅病毒造成食品中毒最重要的措施,預防諾羅病毒食品中毒小撇步:常用肥皂洗手,避免生飲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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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