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查獲日本輸臺食品申報不實及偽造標示事件後續行政裁罰情形
經查該24家業者中,有23家自日本輸入食品申報不實及1家未依法辦理進口報驗,其行為均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因此將撤銷所有違規產品之「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並依同法第47條第13款,針對申報不實及未申報產品,依進口批次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預計撤銷違規產品之「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共計407張,且預計裁罰不法業者共計新臺幣1539萬元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如有輸入或販賣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五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應主動向衛生機關通報,如有輸入食品申報不實或販售上述食品未主動通報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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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