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修正「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權益保障更周延!
(一) 餐飲禮券之履約保證機制僅限金融機構足額履約保證、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或經衛生福利部許可等三種,且各類型之履約保證機制皆應提供消費者至少一年之履約保證。
(二) 開放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得發行餐飲禮券,惟為強化此類第三方發行之餐飲禮券管理,要求此類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以上始具發行資格,且其履約保證方式僅限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或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等二種,另於契約中不得記載發生消費爭議時,得免除自身責任之文字。
(三) 餐飲禮券毀損或變形者,如主要內容仍可辨識,得請求餐飲業者依其內容提供商品或服務,或請求換發禮券;記名餐飲禮券如有遺失、被竊或滅失等,得申請補發,且業者得請求換發或補發之費用。
(四) 為避免消費糾紛發生,發行人應記載消費者要求退回餐飲禮券返還價金之相關程序,以及其他優惠措施之處理方式。
本次預告「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公告的意見評論期至104年7月20日止,相關預告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衛福部提醒業者,就食品或餐飲服務業已發布「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由於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4年6月17日業經總統令公布,企業經營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得依該法處辦,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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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