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04年度「無照藥商專案稽查計畫」執行情形
查獲違規家數18家檳榔攤、2家雜貨店、1家釣具店及4家個人住家販售含酒精口服液藥品,總計裁處52萬5千元
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未申請藥商而販賣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者,依第92條規定處罰3-15萬元罰鍰。
食藥署亦提醒民眾,西藥內服液劑(如保力達B液、維士比液等)是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使用的藥品,要在有藥事人員駐店管理的藥商或藥局才能販售,檳榔攤、雜貨店、便利超商等皆非合法販賣地點,若民眾有發現違規販售情形,可撥打食藥署免付費檢舉電話:0800-2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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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