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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8月25日配合高雄市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苓雅分局及鹽埕分局七賢派出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局、臺北市政府國稅局等單位,分別至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臺北、高雄公司與臺中倉儲及東海食品行進行搜索。於「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北中南三地查獲29項逾期產品、11項品質有疑慮產品(包裝內有蟲)、27項疑涉標示不實產品,並已封存約16,850公斤。另,於東海食品行查獲41項逾期產品及17項疑涉標示不實產品,因疑似違規產品數量龐大,已封存整間倉庫,並持續清點各品項及數量中。
食藥署8月25日配合高雄市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會同相關衛生局、警察局及國稅局等於同日進行同步搜索稽查,結果如下:
一、於「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臺北公司」查獲17項逾期產品與2項包裝內有蟲之產品,並於其下游業者處亦查獲有活蟲產品;於「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臺中倉儲」查獲3項疑涉標示不實產品及2項逾期產品;於「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高雄公司」查獲10項逾期產品、9項品質有疑慮產品及24項疑涉標示不實產品。各現場共封存44項產品,約16,850公斤;持續追查見豐公司產品流向,相關疑似違規行為,檢方持續偵辦確認中。
二、於高雄市「東海食品行」現場查獲香蕉水、日期印章及抹布等疑似變造有效日期之工具,並於店內及倉庫中查獲多項逾期產品及未標示有效日期產品,因數量龐大,衛生局已抽樣其中17項疑涉標示不實產品及41項逾期產品攜回進行後續處辦,其餘違規產品仍持續清查中,全部疑似違規產品皆已封存。




食品逾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本案查獲逾期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販賣之食品、食品容器具或包裝、食品用洗滌劑及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之品質標準,本案查獲產品內有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48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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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