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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提升美容醫學品質與保障民眾健康,本部已自102年下半年請各縣市衛生局針對美容醫學醫療機構(國內執行醫學美容的醫院有120家,診所有1,009家)進行稽查,並自103年起持續納入各縣市衛生局督導考核之重點項目。104年更將就美容醫學常見之醫療爭議及管理缺失,責成衛生局加強督導查核,包括查核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之落實情形,以達知情同意及安全保護之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33次會議針對「美容醫學機構衛生經營管理、公安及定型化契約查核」之專案報告決議,為維護民眾在美容醫學機構進行治療之權益及品質,衛生福利部應就美容醫學機構之醫療技術、執業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相關管理規範。
爰本部於104年9月3日預告修正上開辦法,目前正蒐集各方意見,本次修訂的內容係在尊重醫師專業性原則下加以訂定規範,只要醫師在原專科醫師訓練之「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中已有相關美容醫學手術訓練即可符合操作資格,若未符合該訓練之醫師,但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已包括一年外科訓練者,只要提列專科醫學會頒發曾參與該項手術已達十例及參加學術講座達四小時之學習證明文件,也可符合操作資格。若課程未包括一年外科訓練者,則必須補足相當於外科訓練一年時數之訓練課程,再提列專科醫學會頒發曾參與該項手術已達十例及參加學術講座達八小時之學習證明文件,才可執行美容醫學。
美容醫學針劑注射、美容醫學光電治療之操作資格,只要具專科醫師資格者,經一定時數的教育訓練領有證明文件即可為操作人員。
本部也將組成美容醫學手術認定委員會,針對未符合操作人員規定,但已執行美容醫學至少三年之醫師,進行操作人員資格審核,審核通過之醫師得繼續執行,以保障其現有工作。
本次將美容醫學納入管理係為了保障國人美容醫學品質,在面對日漸商業化的美容醫學發展,透過各項管理措施,除能避免將來國內美容醫學市場發生劣幣逐良幣的情況,保障從業醫師權益外,亦可藉此保護民眾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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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