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化粧品無防蚊效能,別被迷惑了!
食藥署表示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條之規定,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凡屬化粧品管理之產品「標示」宣稱防蚊,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28條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屬化粧品管理之產品「廣告」宣稱防蚊,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依同條例第30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食藥署呼籲,企業經營者應遵守我國相關法定之規範,並善盡保障國人安全之責任,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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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