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本署配合檢調查察「非食用花草植物是否流用於食品」調查事件
本案之相關產品如供食用,則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變質腐敗、逾有效日期或殘留農藥超過安全容許量等情形,依規定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目前嘉義地檢署正進行偵辦中,釐清該等是否涉嫌供食用,本署已請嘉義市政府衛生局與該署持續聯繫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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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