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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大醇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於103年1月至104年4月21日間,將通路商退貨之逾期產品回收後,重新混入新品再製成烏醋及豆瓣味噌等產品並販售,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業者應於9月13日午夜12時前下架,並通報轄區衛生局,食藥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於9月14日起至連鎖餐飲、超商、超市及各大賣場稽查疑涉違規產品之下架回收情形,並無違規情形。截至9月21日14時止,各縣市衛生局總計出動1002人次,稽查3,700家次,共計下架產品70,301.0公斤。
為保障大眾食品消費權益,食品業者或消費者倘已購買疑涉違規產品應立即停止使用,食藥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加強查核,倘查獲疑涉違規產品仍於架上販售,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3-300萬元。食藥署強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2億元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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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