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04年「果蔬汁及乳製品標示符合性稽查專案」查核結果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為提供消費者完善食品標示資訊,公告「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及「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並自103年7月1日起生效,規範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應依果蔬汁總含量標示原汁含有率及相關醒語,而凡符合定義之市售包裝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乳粉及調製乳粉等產品,均須依規定內容標示。
104年度針對40家市售果蔬汁或乳品工廠,進行產品標示符合性、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食品業者登錄、追蹤追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等重點項目進行查核,除2家業者已停業或目前已無生產之外,其餘38家查核結果,產品標示不符規定7家,含內容物成分未如實標示、內容物成分未由多至少排列、營養宣稱標示未有依據、不含果蔬汁卻未標示「風味」或「口味」等字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常見查核缺失項目為業者未如實登錄代工資訊、未完整登錄衛生管理人員資料、未落實食品添加物三專管理(專人、專冊、專櫃)或重複檢核制度、作業場所環境、製程、品質、倉儲及運輸等管制不符合規範等,目前尚有3家仍在改善中,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地方衛生局持續追蹤後續改善狀況。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呼籲,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300萬元或4-400萬元罰鍰。有關「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及「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之詳細資料可逕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法規資訊>食品、餐飲及營養類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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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