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持續追查「大醇食品有限公司」疑涉違規產品下架情形(6)
為保障大眾食品消費權益,食品業者或消費者倘已購買疑涉違規產品應立即停止使用,食藥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加強查核,倘查獲疑涉違規產品仍於架上販售,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3-300萬元。食藥署強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2億元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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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