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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大醇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於103年1月至104年4月21日間,將通路商退貨之逾期產品回收後,重新混入新品再製成烏醋及豆瓣味噌等產品並販售,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業者應於9月13日午夜12時前下架,並通報轄區衛生局,截至9月13日下午14時止,總計出動289人次,稽查1,281家次,共計下架產品27,834公斤。
為保障大眾食品消費權益,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大醇食品有限公司」疑涉違規產品包括有效日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1日之「烏醋」類產品及有效日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21日之「豆瓣味噌」,其辨別方式如附件,食品業者或消費者倘已購買疑涉違規產品應立即停止使用,食藥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於104年9月14日起至各通路商加強查核,倘查獲案內產品仍於架上販售,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3-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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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