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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規劃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6條預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草案,同時預告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草案,全面要求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的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將應標示其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
衛福部持續加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之標示管理,使消費者在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等產品時,能清楚瞭解產品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衛福部已於103年6月19日整併公告應依食安法第26條之品項,在本次規劃預告公告內容中,進一步擴大規範對象為「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各品項及生效日期詳如附表)。這些產品在上市前,業者均應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透過標示亦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盛裝或接觸食品,且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明確告知消費者正確使用產品的方式。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強調,業者產製各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等規定,同時應明確標示產品資訊,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民眾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也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食藥署已編印「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包裝衛生安全與標示100問」手冊供各界參閱。以上資訊均可參見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食品容器(具)及包裝專區。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