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藥害救濟制度施行15週年,營造醫藥病三贏局面
藥物的使用目的在治療疾病,但因為用藥者體質、病情差異等原因,在合理用藥下仍可能發生無法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若受害民眾僅能透過訴訟求償,不但事故責任難以歸屬,對醫病藥三方也都是漫長煎熬;政府參考先進國家解決藥害事故的立法經驗,自民國88年起試行藥害救濟制度並推動立法,期間更積極與各界協商、溝通,終獲得製藥界、消費者及立法院支持,藥害救濟法於89年5月3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6月2日實施,我國成為繼德國、日本、瑞典等國後,世界少數建立藥害救濟制度的國家之一。
我國藥害救濟制度之施行,不只落實保障民眾權益的立法精神,更有助於避免不必要訴訟,使醫藥產業正常發展,營造醫病藥三贏局面。根據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簡稱藥害救濟基金會)針對內科及家醫科醫師調查,顯示有高達96%的醫師認同藥害救濟可以減少不必要訴訟,98%的醫師願意協助需要的病人及其家屬申請。藥害救濟並非是對受害者的補償或賠償,而是一種無過失責任的「人道救濟」。歷年來衛福部在不影響基金財務穩定的前提下,屢次透過修法或行政命令等方式,逐步放寬藥害救濟給付要件與給付內容,如嚴重疾病之必要醫療費用自付額未滿1萬元者以1萬元計、有條件納入適應症外使用可適用藥害救濟等,使藥害救濟給付率由3-4成逐漸提升至近7成,更加落實藥害救濟制度之立法精神。
衛福部委託藥害救濟基金會辦理藥害救濟業務,如果民眾不幸因藥害發生而欲尋求協助,可洽詢藥害救濟基金會之諮詢專線:02-23584097;申請時限是在知道藥害發生的三年內,申請人可依據藥害發生的嚴重程度不同,提出死亡、殘障或嚴重疾病三種類別的申請,並檢具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資料,向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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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