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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8月6日配合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並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至「大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搜索,現場於冷凍庫查獲13箱未標示有效日期之味噌共39公斤,又於生產區走道查獲報廢品4項醋和7項味噌共311.5公斤,現場均予以封存。另台北市調處現場扣押相關證物並帶回7人偵訊。今日(104年9月10日)食品藥物管理署再度配合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台北市調查處至大醇公司釐清案情,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扣得會議紀錄等文件,全案朝詐欺罪嫌擴大偵辦。
本案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扣得相關事證,目前持續偵辦中,食藥署將密切與士林地檢署聯繫,倘查明業者確有將通路商退回逾期品重新再製之情形,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產品將依同法第52條予以沒入銷毀;並依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強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呼籲業者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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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