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配合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台北市調查處搜索稽查「大醇食品有限公司」之辦理情形
本案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扣得相關事證,目前持續偵辦中,食藥署將密切與士林地檢署聯繫,倘查明業者確有將通路商退回逾期品重新再製之情形,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產品將依同法第52條予以沒入銷毀;並依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強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呼籲業者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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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