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配合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台北市調查處搜索稽查「大醇食品有限公司」之辦理情形(2)
本案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目前調查結果表示,業者涉嫌將通路商退回逾期品重新混入新品再製並販售,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業者應於9月13日午夜12時前將案內違規產品下架,並通報轄區衛生局。
食藥署強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2億元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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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