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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一、健保是以全體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共同分攤醫療費用,達成維護國民健康,減輕財務障礙的社會保險制度。為發揮自助互助、風險分擔的社會保險精神,及基於穩定健保財務考量,二代健保實施前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第30條第4項規定,被保險人未繳清健保費前得予以鎖卡,以落實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並避免欠費影響健保財務,以確保健保之永續經營。
二、為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民眾健保就醫權益,及參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2號解釋「…惟對於無力繳納保險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意旨,健保法修正案於立法院審議過程中,將草案第37條(即前開第30條第4項)修正為:「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99年9月2日行政院院長指示「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儘速了解民眾遭鎖卡的各種原因研議具體解決對策」,健保局(現為健保署)即規劃「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針對健保欠費被鎖卡之民眾,經查證確屬弱勢對象,包括近貧戶、特殊境遇受扶助家庭及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註:後再增列孕婦),給予健保卡鎖卡鬆綁,案經行政院99年10月29日院臺衛字第0990059594號函同意備查。前開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健保法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0年1月26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102年1月1日實施。
三、鎖卡人數由96年69.3萬人降至104年8月3.9萬人,過程如下(詳附圖):
(一)99年9月以前欠費達3個月以上者(除特定弱勢族群)鎖卡人數約為66萬餘人。
(二)依據 99 年 9 月 2 日行政院院長前開指示,訂定實施「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擴大免予鎖卡範圍,鎖卡人數降至27.8萬人。
(三)102年起二代健保實施,僅對有經濟能力者,即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達第1級以上者或全戶利息所得逾2萬元或領有軍公教人員月退休俸者,如其拒絕繳納保險費始予鎖卡;但欠費已辦理分期繳納、經政府自付保險費補助、20歲以下、懷孕婦女及特殊境遇家庭受補助者,一律不予鎖卡,以保障其健保就醫權益。
四、二代健保實施後,依健保法第37條規定,僅就有能力繳費卻拒不繳納者,予以暫行停止保險給付,亦即採健保欠費與健保就醫脫鉤處理,讓確實無力繳費者均不予鎖卡。保障弱勢民眾就醫權益,是朝野各界不分黨派的共同理念,現已完成修法之階段任務,刻由本部及健保署落實中,讓弱勢民眾均得以安心地以健保身分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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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