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04年「藥粧店聯合稽查計畫」查核結果
食藥署表示,「藥粧店聯合稽查計畫」係針對209家藥粧店、藥局,進行查核其藥事人員是否有親自執業,並由未具藥師身分者,販售藥品等違法情事,並查核其偽劣禁藥、處方藥陳列情形,以及其所販售血壓計、血糖計、洗臉用化粧品、眼部用化粧品之標示是否符合規定等重點項目查核,常見查核不符規定項目為化粧品標示不全及宣稱誇大、醫療器材外包裝標示地址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藥粧店或藥局開架式陳列處方藥等。
食藥署重申,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該準則係依藥事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第16條規定,處方藥不得以開架式陳列。違者,依藥事法第 93 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依藥事法第50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違者,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藥事法第75條規定刊載,違者,依同法第92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刊載,違者,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食藥署呼籲民眾選購醫療器材或化粧品時,應仔細看產品標示,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產品,以保護消費者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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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