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與衛生局及檢警查獲違規添加非食品級添加物過氧化氫之豆干案說明
使用非食品級添加物之過氧化氫,已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及第49條第1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使用符合規範之食品添加物,且該署將持續督導衛生局全面清查產品下游流向,將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依法嚴辦不法業者,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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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