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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健全食品業者自主管理,凡領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一億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肉類加工、乳品加工、水產品食品、麵粉、澱粉、食鹽、糖、醬油及茶葉飲料等10類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自105年12月31日起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7條第3項規定,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自主檢驗。其中上市、上櫃之38家食品業者自食安法103年12月10日公布後一年施行,而本次公告指定應設置的10類約200家食品製造業者則自105年12月31日實施。
經公告業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設置實驗室,將涉及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3項,可依同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食品業者應確實把關產品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安全衛生,重視自身產製及販售食品的企業責任,強化管控產品製程及品保制度,以符合食安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規定,共同建構食在安全的飲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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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