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 「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修法參考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對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特別照顧津貼之請領條件,明定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取消設籍時間的限制,並明定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審核所需資料之協助義務,同時規範老人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等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避免老人面對親屬債務之徬徨無措及經濟壓力。另為回應老人遭受租屋與就業歧視、高齡駕駛及居家消防安全需求等現況,增列住宅、勞工、交通及消防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
衛生福利部表示,為改善老人租不到房屋、空有房產卻無其他經濟收入導致生活困頓等情,本次修法新增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地方主管機關並應擬訂計畫,獎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另外,增加金融主管機關權責,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並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至地方主管機關,則應鼓勵老人將財產交付信託。期待透過政府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合作,達到保障老人財產安全之目標。
衛生福利部指出,高齡社會的來臨,政府及民間都要正視老年人需求,站在老人立場提供全方位之全照顧服務,落實全人關懷並加強弱勢照顧,以促進社會參與及提升生活品質。本次修法是配合社會變遷,與時俱進維護老人權益,衛生福利部期待本法修正通過,政府各部門依法落實推動相關規定,攜手建構友善老人之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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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