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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汽車停車位供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
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之方便性,營造友善之育兒環境,爰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下列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親子停車位,包括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業的園區等,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另為利執行及避免衝擊過大,違反者自公布後3年開罰。
此外,我國公共廁所普遍缺乏親子共用的設計,以致家長帶孩子如廁多所不便,為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下列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包括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營業場所或服務場所,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或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的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業的園區等,並授權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另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公布後5年開罰。
面臨少子女化的嚴峻考驗,政府除鼓勵民眾生育,並努力打造友善育兒環境,本次修法即因應孕婦及育兒家長的需求,推動相關友善親子設施,期待本法修正通過後,政府部門及民間單位均依法執行,共同營造讓民眾安心育兒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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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