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1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一、 新增第15條之1: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
二、 修正第41條:
強調業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執行之查核及抽樣等措施。
三、 修正第48條:
配合增訂違反第15條之1規定之罰則,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等規定。
此次食安法修正,主要係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例如含有反式脂肪之部分氫化油,得限制其製造、加工等事項。食品藥物管理署將著手依修正後之食安法研擬相關子法規及配套措施,以提供民眾更完善的食品安全環境,讓我們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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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