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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針對媒體報導「兩岸貨品便利通關程序,將嚴重危害國內食品安全」乙情,食藥署特予以說明如下:
一、 我國對於各國(含大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之輸入查驗(含檢驗)均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訂定各項標準作業程序。
二、 食藥署於邊境執行食品輸入查驗及管制之檢驗項目及抽驗比例,均係依產品查驗不合格紀錄、產品特性、國內外產品衛生安全資訊或科學證據等風險核判,亦絕對不會對特定國家採取簡化措施。
三、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亦規定,風險性較低採一般抽批查驗的產品,倘檢驗時間超過5天、在貨櫃場抽驗困難、或為容易腐敗或變質的產品,可以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但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風險較高採加強抽批查驗的產品則須繳納其到岸價格之二倍的保證金後,才准予具結先行放行;風險等級最高的逐批查驗產品,則全數不准具結放行。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依食安法第51條裁罰處辦。
四、 食藥署重申,貨品的快速通關並不等於食藥署將放寬我邊境食品查驗措施,若邊境查驗業務量增加,該署亦將視業務狀況機動調整,調派人力支援。兩岸在ECFA貨貿協議下之食品安全檢驗仍依循WTO/SPS協定規定,加強合作,保障食品安全並保護兩岸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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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