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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今日媒體報導其委託國立成功大學精緻農業中心檢驗市售小包裝麵粉,發現9件樣品中有2件摻混黃豆粉情事,經食品藥物管理署洽詢該中心分子生物實驗室,該實驗室係使用DNA條碼 (DNA barcode) 定序原理進行麵粉中黃豆成分檢驗,惟該檢驗方法為定性分析法,無法直接推算麵粉中黃豆含量。
食藥署11月5日接獲通報後,立即會同轄區衛生局赴相關業者處稽查抽樣,並依該署104年3月9日公開之即時聚合酶鏈鎖反應 (Real time PCR) 建議檢驗方法,因具有高靈敏及高精確特性,可針對微量DNA進行正確檢測,檢驗結果顯示,2件問題麵粉中僅含微量黃豆DNA,非媒體報載一至二成含量。
食藥署稽查亦發現,弘大昌貿易有限公司之「登豐高筋麵粉」係分裝自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金獅牌活性特級高筋」麵粉,而豐盟公司於製作該麵粉時,有添加微量含黃豆粉成分之酵素製劑,使黃豆粉被微量帶入產品中,此稽查發現與食藥署檢驗結果相符。
經查,豐盟公司之「金獅牌活性特級高筋」於外包裝標示有展開麵粉之成分;而弘大昌公司之「登豐高筋麵粉」未依豐盟公司原廠外包裝標示成分(如附件)。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內容物成分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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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