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04年市售花生製品中黃麴毒素污染監測,合格率96.8%
黃麴毒素主要是由黃麴黴菌與寄生麴黴菌所產生,主要分為黃麴毒素B1、B2、G1與G2,對人類及動物具肝臟毒性、免疫抑制性、致畸胎性及致癌性,其中黃麴毒素B1為已知致癌性最強的天然物質,國際癌症研究中心 (IARC)已將黃麴毒素列為人類第1級致癌物質。花生、玉米、堅果與穀物等農作物於田間或收穫後受黴菌侵襲即會自然產生黃麴毒素,受污染之農作物供食用或作為食品原料均會導致黃麴毒素進入食物鏈。為降低國人攝入黃麴毒素之風險,食藥署長期監測市售花生製品中黃麴毒素污染,依近4年來監測結果分析,花生製品中黃麴毒素不合格率介於1.8%至4.8%,惟於103年不合格率昇高為4.8%,於104年規劃擴大於高風險及源頭廠商抽樣,104年不合格率已降為3.2%。
食藥署提醒消費者應購買衛生可靠和信譽良好廠商的產品,並確認產品包裝是否完整無受傷或破損,開封後產品應保存於乾燥環境,避免受潮。同時,亦呼籲食品業者,加強製程品質管制,確保原料與成品符合衛生規格,並妥善儲存於陰涼乾燥條件,採用先入先出原則,如此才能確保產品之衛生安全,消費者之權益及自身之商譽。食藥署將持續加強邊境管制與市售花生製品監測,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衛生。
經抽驗黃麴毒素污染量超過「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之規定,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將不合格產品予以沒入銷毀,經命業者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違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標準之行為者,應依同法第48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抽驗廠商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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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