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會同衛生局、保七總隊查察進口市售碳酸飲料含有非准用添加物溴化植物油(BVO)案辦理情形
食藥署會同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等擴大查察曾進口Mountain Dew飲料之14家進口業者,其中3家業者曾進口含BVO之產品,除「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中「佑宥貿易有限公司」於本月初進口柑橘風味汽水外,亦同時進口「Mountain Dew櫻桃風味柑橘汽水」產品,惟皆存放於倉庫未出貨,經清點數量無誤後,現場共4,984罐(355ml/罐)產品全數封存,另1家「宇秋企業有限公司」進口36罐產品皆自用,無販售,其餘11家自越南及菲律賓進口之產品尚符合規定。食藥署再至國內相關飲料業者稽查,「美商百事可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味丹公司」製造「Mountain Dew柑橘風味汽水」又名「激浪汽水糖漿」、可口可樂公司製造「可口可樂、雪碧、芬達、舒味思」產品,皆未含BVO成分。
有關案內業者所涉相關違規情節及處分如下:
一、 含國內非准用添加物BVO之汽水產品,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復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 該產品其原文標示含BVO,惟中文標示為「玉米油」,且未標示溴化植物油,疑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規定,分別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第45條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
三、 經查,案內業者今(104)年向食藥署申請輸入產品時所提供之中文標示與原廠標示成分不符,涉申報不實,疑涉違反食安法第30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四、 有關添加BVO之案內違規產品,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應予以沒入銷毀。
依據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1970年之評估報告,短期毒性試驗結果顯示,高劑量溴化植物油可能導致動物體心肌損害,造成動物體內脂肪組織溴含量增加,但因缺乏長期毒性試驗資料,未能訂定每日可接受攝取量,包括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歐盟、紐澳及日本等國際規範也未准許使用。目前僅美國及加拿大准許溴化植物油限量使用於水果風味飲料之香料中,於最終飲料產品含量為15 ppm以下,用量極低,民眾無須過於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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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