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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促進醫療機構妥善處理廢棄物,保障民眾健康與環境安全,衛生福利部自93年起積極輔導醫療機構提升廢棄物處理知能,目前醫院均已委託合格機構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其產生之醫療廢棄物,並依規定每日上網申報醫療廢棄物之產量。
依據環保署101-103年醫療廢棄物流向申報量統計資料顯示,醫院產出之有害廢棄物(如廢尖銳廢棄物及透析廢棄物等),每年約2.7萬噸,其再利用率101年為9.3%,至103年為15.4%,成長快速,且有洗腎之醫療機構595家所產出之「醫療用廢塑膠」,近八成均以再利用之方式處理。
由於醫療廢棄物具生物感染性風險,首重感染源之徹底消滅,以保障環境安全與民眾健康,因此,醫療廢棄物之處理方式與流向,至為重要。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醫療機構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外,應自行或委託機構清除處理(如焚化、滅菌、掩埋)。故依法,醫療機構得選擇以焚化、滅菌、掩埋或再利用方式處理其廢棄物。
因醫療機構產出之生物醫療廢棄物具感染性,故應以紅色(焚化)或黃色(滅菌)塑膠袋盛裝後,送合格業者處理,基於生物感染風險考量,醫療機構大多採用較昂貴(焚化)安全之處理方式,以避免生物病源未完全滅除,造成疾病擴散之後果。
鑒於含有PVC之醫療器材,焚化將產生戴奧辛造成空氣污染問題,本部亦採行多項措施,鼓勵醫院於安全無虞之情形下,再利用其廢棄物,包括:增列再利用之醫療用廢塑膠種類 (如點滴輸注液容器、輸液導管、廢針筒、廢藥水桶)、訂定「醫療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回收指引手冊」、製作「醫院廢棄物再利用方法及醫療用廢塑膠再利用過程」之多媒體影片、舉辦研討會等;另健保署特材支付價格,亦針對PVC及非PVC進行區隔,對於非PVC材質核價比較高。
衛生福利部表示,基於資源有限,資源回收再利用政策應予響應,惟因醫療廢棄物之特殊性質,其處理仍需特別考慮安全性,未來將於保障民眾健康與環境安全的前提下,持續輔導醫院推動醫療廢棄物之處理與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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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