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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媒體報導, 38家上市上櫃食品業者須於今(104) 年12月10日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定完成實驗室設置,因而對於食安管理之效益引發評論,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再次強調,食品業者應落實源頭管理,設置實驗室之規定,係業者自主管理之一環,業者依據食安法應確實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進行強制檢驗、設置實驗室、辦理追溯追蹤、分廠分照等,以落實一級品管之責。
食安法要求業者設置實驗室之精神,係規範業者從事食品衛生安全的自主檢驗,以強化業者自主檢驗及自主管理之責,故業者應就所經營之食品產業特性、品保制度及自主檢驗量能,依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之精神評估實驗室設置之規模設備,食藥署已依前述原則,公布「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之企業指引」供業者參考。
非屬食安法規定或經公告指定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雖尚未強制要求設立實驗室,惟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7月31日公告食用油脂、肉品、乳品、水產品、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黃豆、玉米、小麥、澱粉、麵粉、糖、鹽、醬油、茶葉、茶葉飲料等16類業者應實施強制性檢驗。
另如屬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所訂之12類專業食品工廠,設廠時並應符合其有關檢驗設備之要求。
業者如未設置實驗室、未辦理強制檢驗,可依食安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此外,食藥署自93年起,即開辦食品檢驗機構之認證,以確保委託檢驗之檢驗品質及公信力。截至104年11月底,認證之檢驗機構已達69家787檢驗品項,提供國內食品安全衛生之檢驗需求。
食藥署今(104)年辦理「推動食品業者實驗室檢驗品質輔導」計畫,強化食品業者對其實驗室之品質管理,對未有實驗室者則提供相關檢驗管理規範說明,訓練活動共辦理20場次,參與食品業者達558家741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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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