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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 於12月25日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草案,包裝食用鹽品無論有無添加碘,皆應明確標示之。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
食藥署業於12月7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將提高營養添加劑碘化鉀及碘酸鉀之使用限量標準。為期能明確、充分揭露碘營養素之資訊,食藥署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草案,針對添加碘化鉀、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且品名應以「碘鹽」、「含碘鹽」或「加碘鹽」命品。此外,亦應註明「本產品加碘,碘為必需營養素,但不適用於高碘性甲狀腺機能亢進患者及碘131放射患者」或「本產品加碘(碘為必需營養素),但不適用於高碘性甲狀腺機能亢進患者及碘131放射患者」等醒語字樣,並應於產品包裝上標示營養標示,且應於營養標示欄位內標示產品之總碘含量。另,針對未添加碘化鉀、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品,應註明「本產品未加碘,碘為必需營養素」或「本產品未加碘(碘為必需營養素)」等醒語字樣。該等醒語標示字樣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四毫米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該標示規定預計於106年7月1日實施。
食藥署提醒包裝食用鹽品業者,應依標示規定正確標示,以利消費者選購之辨識。消費者在購買前,必須仔細閱讀標示資訊,才能正確選擇、適量食用,吃得安心又健康,保障自己的消費權益。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