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應檢附產品成分報告及官方衛生證明
「產品成分報告」應載明個別原料名稱,如屬食品添加物者,其名稱應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之品名,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官方衛生證明」係指由出產國出具產品之「合法製售工廠之證明」、出產國或負責廠商國出具「產品衛生證明」、「產品自由銷售證明」或相同性質之證明文件。食品業者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時,應依前述規定檢附該2項報告及文件,始得輸入。如於國內查獲已輸入之複方食品添加物,輸入時未檢附該2項報告及文件,可依食安法第48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複方食品添加物之管理,食藥署依食安法規定,已逐步落實包括訂定准用食品添加物品項、使用範圍、限量及規格標準,強制所有食品添加物產品辦理登錄,輸入食品添加物應辦理輸入查驗,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及實施自主檢驗。今實施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檢附「產品成分報告」,可於產品通關時掌握產品所含確切成分,另要求檢附「官方衛生證明」,可保障產品來源之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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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