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04年第2次豆製品製造業暨工廠稽查專案結果
食藥署聯合10縣市政府衛生局,於104年8至9月間出動67人次,針對26家豆製品製造業者稽查食品原料與食品添加物管理、食品業者登錄、豆製品標示符合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等項目加強查核,並抽驗76件豆製品檢驗二甲基黃、二乙基黃、防腐劑及過氧化氫(殺菌劑)、皂黃色素、鹽基性芥黃色素。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以衛生環境、食品添加物管理制度與人員體檢紀錄等為主要缺失,所轄衛生局皆已命違規業者限期改正並複查完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若違反規定者,爰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加強食品添加物管理、注意作業場所環境衛生,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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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