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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促進兒童均衡飲食,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 已於103年11月20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105年1月1日施行,食藥署呼籲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供應之食品(共5類)」之「脂肪、飽和脂肪、鈉及額外添加糖」含量超出該辦法規定標準,則限制其針對兒童廣告及促銷之方式,管制重點如下:
一、 廣告限制:
(一) 17時至21時,不得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
(二) 不得以可取代正餐飲食之表示或表徵為廣告。
二、 促銷限制: 不得針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例如: 兒童餐附贈或加購玩具、針對兒童舉辦「買產品送玩具」之活動,或者以文字圖像針對兒童為廣告,並贈送加購玩具等,均為此辦法納管範圍。

食藥署再次呼籲,該辦法正式上路後,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400萬元罰鍰。衛生機關除加強業者輔導外,並於該辦法正式施行後,強化相關廣告及促銷活動之稽查,以促進兒童均衡飲食,維護國民健康。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